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5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江素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載載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若干金額),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本件起訴狀未附證物,聲請人應補正330-55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全部)、請求金額之明細、計算式,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

四、提出相對人葉江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相對人葉江素美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葉江素美之資料。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