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73號聲請人 江秋櫻 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玉和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得通行相對人周玉和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上如民事起訴狀內附圖斜線A部分寬度3公尺之土地(實際面積以測量結果為準)等語,惟聲請人已具狀表示雙方意見與認知完全相反,請求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5月29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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