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3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8號上訴人 吳文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3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