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賴建文 送達代收人 朱金花 被告 林偉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內容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