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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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芮綺 原名 郭雅惠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又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委任杜婉寧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聲請前最近兩年內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參辦。(上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應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如前有漏報,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四、聲請人應提出本人、受扶養親屬 林芊融 、 郭祐明 、郭 趙碧桃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檢附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書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金融機構債權人名冊。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陳報聲請人本人、未成年子女及聲請人父、母之下列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㈠土地。
㈡建物。
㈢動產(汽機車等)。
㈣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
98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㈤股票(曾於證券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㈥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㈦期貨。
㈧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八、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明每月須支出生活費用、通信費、房租、水電費、油費、漁保等費用,應一併提出支出上開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稱有支出漁保費用,請檢具聲請人投保漁保之相關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