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623號聲請人 趙河南
趙連發 趙志誼 趙志明 趙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 趙坤旺 之兄弟姐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4月22日過世,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102年4月2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惟依本院查詢表及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所示,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孫子女游 趙麗珍趙麗茹趙麗芳趙麗芬趙智源趙若渲 (上開之人聲請本院以102年度繼字第735號陳報遺產清冊)、母親 趙許珠 並未拋棄繼承,則揆諸首揭說明,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即聲請人並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菀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