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立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