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黃建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圳溢 等四人發支付命
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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