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黃建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圳溢 等四人發支付命
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