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69號聲請人 許筑貽 相對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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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79H135、273H105)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9,92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8年2月26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08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79H135、273H105)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