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 曹凱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朝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朝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尚有稅務未結及負債未了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5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5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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