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倪洪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第2頁第28行中關於「教育局」之記載,應更正為「社會局」。
理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