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告 葉榮吉 被告 胡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貳萬伍仟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為2,002,500股,以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