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號聲請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
應受送法定代理人 霍守業 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交付座落於金門縣○○鎮○○段二四、二八之二地號之二筆土地與相對人,通知相對人辦理點交,惟相對人遲拒不配合辦理,聲請人乃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並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拋棄占有,惟因相對人拒未收執致無法為合法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存證信函批退理由為拒收,尚與第一項所示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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