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六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重傷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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