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15號
原   告  邢舜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
被   告  謝亦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第23條:「因本契
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