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宏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昌民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