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聲請書狀內簽名,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於具狀人欄載明聲請人簽章,經本院於96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