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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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具保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