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9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9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升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戶籍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9年5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6日向債權人送達,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