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李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淑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