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陳仕坤
林文能 李卿林 被告 高鈺勝 原名 高明亮 .
游金紱 上列被告因87年度易字第2063號詐欺案件(即101年度易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鈺勝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文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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