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