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丁○○
丙○○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訴字第237號組織犯罪條例(毀損)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