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9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3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