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鍇(原名程嘉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4年3月確定。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6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68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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