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87號聲請人如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蘇懿治 訴訟代理人 洪偉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大公照明設計顧問有限│台北富邦商業│105年7月1日│152,250元│TA0000000│││公司 姚仁恭 │銀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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