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永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永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永勝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68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684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