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22號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96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