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潔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