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璟文 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801、88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0991號、移送併辦:
103年度偵字第22240號、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01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璟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璟文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5月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洪大植律師係本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並恪盡辯護人之職責,應注意協助被告促其提出合法之上訴書狀,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