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范立人 被告 蔡婉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葉詩佳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