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志勳 (原名: 林主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林志勳?或甲○○?請正確表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