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4號聲請人 吳慶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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