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太龍宮法定代理人 王龍波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及被告 魏錦清 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