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4號聲請人 林雁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義芳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即前開土地其他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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