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鍾志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裕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00元(計算式:180,000元+60,000元+160,000元+80,000元+27,000元=5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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