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720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俊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遲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蘇俊華之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本正(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到院閱卷。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