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交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聲更字第五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交裁駕字第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二○四號裁定異議駁回,經受處分人不服,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於台北市○○○路、建國北路口依標誌指示右轉,再於次一路口迴轉上高速公路,因錦州街口未設有「禁止迴轉標誌」,但設有「直行車禁止左轉」標誌,即與前開「指示右轉」標誌意義矛盾,另錦州街對面路邊所設「左轉車輛直行:::迴轉」告示說明,於該瓶頸路段有前車阻蔽,受處分人不可能亦無義務超越前車察看,況且不知前面尚有文字說明,此告示所設位置不當。是本件違規係因標誌設置及規劃不當所致,不得歸責於受處分人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第四十八條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民權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建國北路口時,看見有可在前方路口右轉迴轉上高速公路,不得左轉上高速公路之標誌,即從民權東路右轉建國北路,至建國北路與錦州街口時迴轉上高速公路,當時錦州街口與建國北路設有禁止左轉之標誌,其係在錦州街口為警取締等情,業據受處分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在卷。而證人即當場掣單舉發之警員乙○○亦到庭證稱:當地從民權東路與建國北路交叉口,確有標誌指示需右轉建國北路始得迴轉上高速公路,不得直接左轉上高速公路;在建國北路南向行駛,錦州街的下一個路口就是迴轉道,且在建國北路與錦州街交叉口內側車道處設有「左轉車輛直行至迴轉道迴轉」標誌,受處分人違規地點是在建國北路二段與錦州路口等語,並庭呈違規路段現場照片七張(即卷附照片編號一至七)及現場圖乙紙,而根據上開照片以觀,該違規路口確設有「禁止左轉」標誌多面,亦經本院勘驗上開照片無誤,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八五)B字第○九一七九一○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紙在卷可參,是受處分人明知該違規路段設有「禁止左轉」標誌,竟仍執意違規左轉,其違規事實至為明確。至受處分人雖辯稱:其於民權東路、建國北路口依標誌指示右轉,再於次一路口迴轉上高速公路,因錦州街口未設有「禁止迴轉標誌」,但設有「直行車禁止左轉」標誌,即與前開「指示右轉」標誌意義矛盾云云。惟查:禁止迴車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五條已有明文;而受處分人亦自承其知悉設有禁止左轉標誌之路段即不得迴轉等情在卷,受處分人明知前開路口設有「禁止左轉」標誌,依法不准在該處迴車,竟仍在該路口迴轉欲上高速公路,自屬違法。參以證人乙○○亦證稱:在建國北路南向行駛,錦州街的下一個路口就是迴轉道,且在建國北路與錦州街交叉口內側車道處設有「左轉車輛直行至迴轉道迴轉」標誌等語無訛,已如前述,並庭呈照片數紙為證(即卷附照片編號二、三、四、八),而經本院審閱上開照片後,發現台北市○○○路○段與錦州街口處,在建國北路二段南向內側車道處,確設有「左轉車輛直行至迴轉道迴轉」之指示標誌,且下一路口確設有迴轉道,可供車輛在該處迴轉上高速公路等情無誤,實難認違規地點之交通標誌有何相互矛盾之處。況「左轉車輛直行至迴轉道迴轉」之指示標誌係設於建國北路與錦州街口前方處,依其設置地點以觀,行經該處之車輛,皆均可輕易看見該指示標誌,受處分人辯稱該指示標誌之位置已超過錦州街,且設置不當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明知台北市○○○路○段與錦州街口處不准迴轉,竟仍自該路口迴轉欲上高速公路,其違規左轉之事實,至為灼然,受處分人所辯上開各節,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北市交裁駕字第00-000000000號,依法裁決受處分人不依標誌指示轉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揆諸上開法條,核無不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