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國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仁財 被告丙○○○
甲○○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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