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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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45年4月間為設立許可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49年12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97年8月13日辦理變更登記(97證他字第268號,登記簿北1冊,第59頁,第124號)在案。茲為改善該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及配合主管機關之政策,乃於98年3月9日召開第8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98年4月21日以北市社兒少字第09835398300號函核准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等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