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毓秀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八││台│8│台│9│││││號│││期月││中│毒5│中│0│││││執4│││徒│9│地│偵9│地│訴7│7│同│上│4│0││品│刑││檢│1│院│1│││││8│││││署││││││││9│├──┼───┼────┼─┼─────┼─┼───┼────┼─┼───┼────┼──┤│恐│有並工││台│989│臺││││││號│││期於作││中│偵073│中│上2│││││執6│││徒刑三│9│地│641│高│8│3│同│上│3│0││嚇│刑後年││檢│968│分│易1│││││5│││三強││署│11│院││││││3│││年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