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屋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三
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攜起訴狀證物原本(即
土地買賣契約書原本)、台中市○區○○○段○○○○○○號及同段
24-462、24-46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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