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83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