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家簡字第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