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О六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等罪,所處有期徒刑五年壹月;又因共同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逃亡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