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5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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