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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