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丁○○
丙○○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世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李育任 律師複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33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及請求更正被告丁○○股數為5,415股(被告丁○○已登記之股數為200股,原告請求更正增加之股數為5,215股),原告雖以執行債權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可得之利益,非僅係對股份實施強制執行後所能獲得之利益,本件原告訴訟可得之利益,應為更正後之股份利益,原告以執行債權額計算訴訟費用,尚有未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15,000元(計算式:5,215股×每股1,000元=5,2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原告僅繳納37,333元,尚應補繳15,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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