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29號再審原告甲○○
10樓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九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