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昌彥晉欣防水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34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更多裁判書